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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09〕396号关于发布201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8-23
  • 来源: 原创
  • 阅读量: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9〕396号 

 

关于发布201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人工工资变化的实际情况,为准确反映市场,我厅组织对各市州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经征求建设各方意见,现发布2010人工工资单价(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附表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在合同签定、招投标或结算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最低工资单价与市场工资单价之间的取定值)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计取。 
  4.按实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最低工资单价与市场工资单价之间的取定值)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计取。 
  5.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其他规定 
  1.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价均按30元计算,修缮工程取费基价仍按原规定的22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2.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件 :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附件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元/工日

地区

最低工资单价

市场工资单价

装饰程

其他工程

装饰工程

其他程

长沙市

62.00

54.00

82.00

68.00

株洲市

62.00

54.00

82.00

68.00

湘潭市

62.00

54.00

82.00

68.00

衡阳市

58.00

50.00

78.00

62.00

岳阳市

58.00

50.00

78.00

62.00

益阳市

58.00

50.00

78.00

62.00

常德市

58.00

50.00

78.00

62.00

郴州市

58.00

50.00

78.00

62.00

娄底市

58.00

50.00

78.00

62.00

怀化市

58.00

50.00

78.00

62.00

邵阳市

58.00

50.00

78.00

62.00

永州市

58.00

50.00

78.00

62.00

张家界市

58.00

50.00

78.00

62.00

自治州

58.00

50.00

78.00

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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