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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08]2号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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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8]2号

 

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2007年9月13日,我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湘建价[2007]305号),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计价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很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风险增大,湘建价[2007]305号文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反映其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仍有不合理、不明确之处。现将有关规定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主要材料仍按湘建[1999]价字第172号文附录三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如某单项非主要材料占该合同工程总造价的2%(含2%)以上,该单项非主要材料应视作主要材料。
  根据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不作调整,但应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实际市场价格全部调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予以明确,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严格把关。凡对上述规定未予明确的,其招标文件不得发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对此条款重点审查。施工承包合同中对造价计价事项的约定不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应责成发、承包方予以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当时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应予保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形象进度对主要材料各期使用数量及时签证确认。

  二、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三、已招标及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且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参照上述规定协商确定主要材料结算价格。

  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补充通知与湘建价[2007]305号文件配套执行,抵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湖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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